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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发布人员:admin 发布日期:2012/12/3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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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32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提高我省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我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3年启动“双高普九”评估,2006年全面部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2011年省市县政府层层签署责任状,确定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县域落实的时间表,2012年启动义务教育均衡县督导评估。各地依法落实政府法定责任,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落实“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推广“小片区”管理模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省面临着解决“有学上”问题之后“上好学”的更大挑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存在校际、城乡和区域差距,城区学校“择校”和“大班额”还没得到根本缓解,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薄弱,教育教学质量不高,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必须进一步深入加以推进,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扶持困难群体,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我省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落买省市县三级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状,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校际差距明显缩小,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城乡规划保留的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阶段目标是:2012年底前,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0%,92个县(市、区,开发区)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其中21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15年底前,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0%,81个县(市、区,开发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17年底前,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全省92个县(市、区,开发区)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二、夯实发展基础

  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的县域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年限要求,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完全小学、中心小学和初中学校的布局。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4至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支持初中与高中分设办学,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合理布局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3年5月底前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制定的规划后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严禁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撤并学校,也不得通过减少教育教学资源投入等形式人为造成学校消亡。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由地方政府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

  办好农村小规模小学和教学点,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农村小规模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按照省颁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师,开展联校走教、连片教研,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农村小规模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切实提高其教学质量。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寄宿或寄午条件,为学生寄宿和就学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2012年前基本解决66人以上“超大班额”问题,2015年前全面消除“大班额”现象,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使学校班额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小班化教育”。

  三、完善两项机制

  (一)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深化城区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模式,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鼓励探索通过优质学校办分校、组建教育集团或学校联盟等形式,整体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扩大城区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缓解城区“择校热”现象。积极试点并总结推开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模式,实行“职责授权、资源统调、多元扶持、分年评估”,发挥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对农村学校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尽快提高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水平。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推动办学水平高的学校和优秀教师通过共同研讨备课、研修培训、学术交流、开设公开课等方式,实现区域内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提升。提高社会教育资源利用水平,充分利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二)完善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尽力满足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健全农村留守学生关爱服务体系,优先满足留守学生的寄宿需求,总结推广将乐县“幸福成长”工程的做法,将关爱留守学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等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进程。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经费补助力度,推进原中央苏区县和扶贫开发重点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设区市要加强市级统筹力度,加强对本区域内基础薄弱地方和环节的支持,加快缩小区域差距。

  (三)突破教师校际交流的体制性瓶颈。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推行定岗农村的初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跟班学习一段时间后再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工资、职称、评先表彰等方面向农村教师倾斜,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时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完善“以县为主”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负责统筹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岗位职数,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配置差距。2013年起全面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在落实义务教育“小片区”内师资互派和交流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范围,开展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等多种形式的城乡互动和多元交流,加强交流教师的任期考核,逐步实现县域内中小学师资力量均衡,整体提高教师质量。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为应交流对象的 10%以上,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保留交流教师在原校的职务细分等级。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交流教师住宿条件。对积极参加轮岗交流,并在轮岗交流期间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在业务进修、评先评优、晋升提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突破基层学校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障碍。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的深刻变革,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继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2015年实现中小学“宽带网络校校通”,所有学校均有计算机教室、电子备课室和电子阅览室。加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引进和整合,重点建设名师和名校网络课堂,集中开发音乐、美术和英语等短缺课程,加快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平台、教育资源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师生拥有实名的网络空间环境,实现“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变革,实现教与学、教与教、学与学的有效互动。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达到“三个增长”,土地出让金收益按10%比例投入教育。将在公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的生均公用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积极扶持以接受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使用合理。省级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资金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各项教育经费管理规范,下拨及时,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鼓励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完善“阳光招生”制度,确保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切实规范特长生招生工作。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5%以上。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力口强全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

  (四)加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素质教育为导向,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的课时。总结推广有效的课堂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对不同起点的学生均有推动作用。以发展性评价理念引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成立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五)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科学处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与“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及创建“教育强县”的关系,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重点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配置状况和校际间均衡状况,综合评估地方政府在保障入学机会、教育经费、条件装备、教师队伍、教育质量,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工作。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根据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和国家认定的要求,省级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分年度实施督导评估。对通过国家审核认定、公布并授牌的县(市、区),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问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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